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我国妇女维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同步,取得重大发展和长足进步。
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发表,正式宣布“在当今中国,已形成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如同一棵大树,逐渐枝繁叶茂,为广大妇女提供庇护。
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一直以来,全国妇联坚持以源头维权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进程,使男女平等原则在法律政策中得到切实体现。十年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多部涉及落实男女平等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妇女人权也得到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回顾十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除了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4月3日通过以来,2005年首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主体是政府;规范了妇联组织的职责和作用;对妇女权益领域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完善;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采取了新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时任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曾表示,“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之中,对妇女发展以及对《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和千年目标的实现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李明舜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完善,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也是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标志着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启了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新的历史起点。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
在妇女参政方面,2010年3月修订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妇女参政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了基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妇女村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有力地推动了村“两委”中女性成员比例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