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计划
家庭暴力,这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在妇女界、学者、媒体等的共同推动下,逐渐被公众认知并受到重视。
2008年7月,全国妇联和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部门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自2000年湖南省率先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以来,先后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制度措施。山西、河北、辽宁、海南、河南、重庆等地的反家暴决议或部门文件对家庭暴力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蒋月娥介绍,各地借助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的契机,也尝试对“家庭暴力”做出规定。例如,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同时,在反对家庭暴力规定方面,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也注重与专门性法规的衔接,形成严密的法规网络。
全国妇联权益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86%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支持专门立法。多位专家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问题不宜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世洲说,反对家庭暴力法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手段。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已经获得了许多经验,国家应当及时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告诉本报记者,从其他国家及地区家庭暴力专项法的内容看,家庭暴力防治法特有的救助措施和惩罚措施是我国现行法所不具备的。寄希望于修改现行法来建立中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综合性、系统性法律体系是不现实的。
令人欣喜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已被列入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初步显示了立法机关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支持态度。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内容。
法律可操作性有望细化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遗憾和不足,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蒋月娥认为,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应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权利的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以‘重在保障’为指导思想,但是现有条款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仍然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薛宁兰说,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也没有明确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方式,使得司法机关在对受害人实施救助时,可采取的措施不够有效。
薛宁兰建议,除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国还应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性骚扰防治法。性骚扰是涉及个人隐私、社会善良风俗、劳动者权利、雇主责任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的特殊侵权行为。通过专门法律可以对这一存在场合广泛、表现形式多样、社会认同不一的现象作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界定。
薛宁兰说,目前,我国立法缺少“性别歧视”或者“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在我国通过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可确立就业歧视的概念、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以及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程序。“这些可以弥补现有反就业歧视法律框架的疏漏与不足,更加充分地保障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公平实现平等就业权。”
“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已成当务之急。”刘明辉说,此外,为了从源头消除制度性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应当授权设置一个立法性别影响审计机构,由性别平等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评估现行法律与即将出台的法律条款中的性别影响。
李明舜认为,为了保障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发展,全社会必须创造和提供相应的社会条件,在资源配置上充分考虑妇女现实发展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新的征程已经开启。在党和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坚信,随着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性别平等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