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上法庭 索赔34万
小林认为,陈小姐是自杀,责任在她自己。对此,小林一家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陈小姐的父母质疑说,小林一家人送医院太晚,可能导致他们的女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林家人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需要支付34万多元的赔偿金给陈家。
林家人答辩说,事发后他们15分钟左右就将陈小姐送到了医院。而且,退一步说,若陈小姐喝农药后,林家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林家人对陈小姐的自杀行为应尽到救助义务,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林爸爸还说,按照厦门的风俗,小林抱着陈小姐的灵位在村里走一圈,已经尽到人道主义的义务。
近日,经法官调解,两家人达成调解协议,林家人答应支付4万元补偿款给陈小姐的父母。
两起自杀 不同结果
因分手引发的自杀案件,并不少见。
陈小姐自杀案,已经是海沧区法院近来受理的第二起此类案件。此前,自杀的是22岁的女子小英(化名),她遭到男友抛弃后,凌晨6点跑到男友家中,从6楼跳下。
但是,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小英一案,法官判决认为其男友一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他人自杀,没有及时救助,存在一定过失,判决要求其男友一家赔偿22万元。
而陈小姐自杀一案,法官却认为,林家人已经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因此,只能在调解时,建议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该案经过法官数次主持调解,最终,林家得到了陈家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说法面对自杀,不救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旁观者对死者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林敏辉认为,当一方自杀时,在场的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应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或者向120求助。
如果被告“该救不救”,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导致自杀者“生存机会减少”,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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