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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假”纠纷 成新型劳资矛盾
www.fjsen.com 2012-02-23 09:52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共同健全“保胎假制度”

如何分辨出“正当需要”与“借故泡假”?

有业内人士认为,需要企业和执法部门共同努力,早日健全保胎请假制度。

首先,企业在为孕期女职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孕期女职工请假制度,明确请假需由相应资质医院的专业医师出具明确病理检查报告及建休证明。并且,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及建休事由,一次不能出具太长的建议休息时间,确需再休假的,应当由专业医生再次诊疗后予以确定。

其次,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生建休证明及建休时间的规范管理。当单位与员工之间出现孕期休假争议时,双方应当共同去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或者进行专家会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休假以及休假时间。

最为重要的,还是尽快完善孕期女职工休假社会保障制度。从采访中发现,企业和职工矛盾的焦点还是女职工休息、休假后工资报酬问题。如果能将女职工孕期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企业也就减轻了负担。

据了解,目前,产前检查费、产前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后,如果将生育保障范围延伸至妇女孕期生活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正常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这样就可从根本上化解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胎儿”保卫战,最终达成职工与企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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