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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妇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私用被判刑
www.fjsen.com 2011-12-15 17:15   来源:正义网    我来说两句

广西贵港市的黄某,在单位安排其负责税征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5万多元归个人使用。此案经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1993年3月,为配合贵港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做好该工程的征地、拆迁等工作,贵港市人民政府成立贵港航运枢纽工程筹建处,筹建处的人员主要从市内行政事业单位抽调,另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日工。1993年8月,被告人黄某被聘请为日工并参与征地等日常工作。1995年11月,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筹建处为地方税的代征收单位,筹建处经研究安排莫某和被告人黄某两人具体负责税款征收工作。1996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共收取税款人民币205174.92元后,将其中的150255.07元挪用归个人使用。1996年12月,经筹建处与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清算,发现被告人黄某收取的税款中短缺150255.07元。1997年5月,在无法找到被告人黄某的情况下,经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多次催促,筹建处于1997年5月4日用单位的款项先行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垫缴了被告人黄某挪用的150255.07元。垫缴税款后,为完善挂账手续,筹建处让被告人黄某补写了借条,将垫缴的150000元税款作为被告人黄某在筹建处的借款挂账处理(余下的255.07元已在被告人黄某的工资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设立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委托代征地方税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代征的税款150255.0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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