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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入法 将禁止性宣告落到实处
www.fjsen.com 2012-03-23 08: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保护令试点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法官办案的参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第三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尤其是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确立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诉讼程序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同时,在全国还选择了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指南的试点法院。此外,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于2009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保护裁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专家意见稿),共21条,对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效力、裁定的执行、裁定的救济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保护令的一种,即临时保护令,其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裁定的内容主要在于限制施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某些民事权利的行使,其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禁令,即人民法院为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作出的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二是要求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的裁定。前者系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后者系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

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则既不经济,也徒增讼累,故司法实践中将保护令的作用范围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如湖南高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

《指南》的发布,在全国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将《指南》中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运用于婚姻案件的审判实践。据统计,自2008年《指南》实施至2010年1月,全国各试点法院共发出过4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2011年,各地试点法院发出1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令时效分15天、3个月等。

实践表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发出的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非常高,不管案件是以原告主动撤诉,还是通过法院裁判结案的,家庭暴力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再发生,保护令给家庭暴力受害人带来了安全感,并且开始得到社会各方的支持和认可,处在家庭风暴中心孤立无援的受害人终于找到了可以抵御家庭暴力的“尚方宝剑”,早日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而施暴人也会摄于法律的权威而不敢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改变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暴力的特点就是控制与被控制,裁定发出以后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力量对比有了改变,受害人有法院的裁定,觉得有了安全感。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对于家庭暴力,公权力在干预。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受害人一种支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改变了人民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社会参与,多机构密切合作的新气象。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震慑效果和正面的引导功能。一个例子是,在我国的湖南省长沙市,当某区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施暴人立即停止了暴力行为,而且真心悔过,每天给作为受害人的妻子送一束鲜花,以表达悔意。

《指南》的主要内容不断通过实践转化为地方性立法和司法政策。截至2010年底,《指南》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款,被地方立法吸收的有:浙江省、湖南省、陕西省、重庆市、江苏省、合肥市、珠海市,等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民事保护令是否纳入民诉法的修改方案,正在进行审慎的讨论之中。

笔者认为,考虑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关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针对性强、反响不错,但由于指南性质尚不属于司法解释,其适用仅限于试点法院,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同时,鉴于民事保护令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通行的一种做法,因此,立法应当采纳这一制度,以填补我国目前法律中存在的空白。

民事保护令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阻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发生,及时将受害人从施暴人的影响范围中排除,以避免发生进一步的伤害。保护令的入法,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相一致,弥补现行法律之缺漏,而且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对家庭暴力实行司法干预中,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基本人权。(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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