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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摩的”下班摔残 女白领获工伤赔偿
www.fjsen.com 2012-02-07 07:59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我来说两句

2012年1月5日,四川省司法厅会议室内,67岁的罗曼玲将一面锦旗送到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贵文手中,眼含热泪的说:“对政府的法律援助永远不会忘记,是法律援助给予了我女儿陈石新的生命”。

据了解,罗曼玲的女儿陈石系残疾人,幼年时因得小儿麻痹症而肢体残疾,但她身残志坚,读了大学并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会计。2009年8月23日晚上,陈石在下班途中,乘坐姚朝刚驾驶的川AWL591两轮摩托车时,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头部等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姚朝刚负全部责任。同时,经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陈石系工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公司也以交通事故未终结为由拒绝赔偿。陈石年事已高的父母已负债20余万为陈石治病。这场交通事故让母亲罗曼玲痛心疾首,她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哭诉,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11年2月18日,罗曼玲找到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省司法厅领导及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指派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此案。

由于此案法律关系复杂、维权渠道曲折,之前许多部门对此都束手无策,而受害者本人又是一位可亲可敬的残疾妇女,若不切实加强办案力量,积极努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川省司法厅李仲彬厅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作出指示。他指出,困难群众无小事,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职。他要求,要将此案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民亲”活动、推进服务群众“八件实事”中的重大案件认真办理。

鉴于本案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法律竞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需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肇事司机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此,承办律师决定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由于陈石的医药费20多万均是家里垫付,再加上其父亲也在生病花钱,而交通事故肇事方姚朝刚没有履行能力,陈石一方希望能尽快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程序。鉴于此,承办律师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前往社保局、医院等地调查取证。由于肇事司机姚朝刚系暂住成都,随时可能离开,这将大大拖延办案时间,赔偿也可能无法落实。为此,承办律师找到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民警前往姚朝刚住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务必留在成都,走完法律程序。

据悉,承办律师先后3次找到成都市高新区政法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明案件重要性,8次前往法院办理立案、领取文书、开庭等相关事宜。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2011年5月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决肇事司机姚朝刚支付640788.76元赔偿。判决下达后,姚朝刚无法履行赔偿。承办律师代陈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很快履行完结执行程序,出具裁定书。随后,承办律师协助陈石完成了工伤赔偿程序,多次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律师还前后3次前往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调,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律师的努力,陈石最终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余万,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补偿费用5万元,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理赔5万余元,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5000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罗曼玲和女儿十分满意,多次写信感谢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贵文表示,这起案件是落实省厅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具体展现,也体现了工作站在省司法厅、省中心领导下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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