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14日下午的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其间检察员与辩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1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14日,检察官认为,种种证据足够证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作案的动机并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检察官出示证据,显示文裕章在妻子卧床期间,频繁与另一名年轻女子通电话。根据移动的记录,两人通话时间有时是1个小时,最长的甚至超过3个小时,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时。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时,该女子还给文裕章发了很多暧昧短信。因此,检察官认为,两人的关系已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说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
对此,文裕章辩驳说,他和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关系,刚认识3个月,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较谈得来,那些长时间的通话,都是该女子对文裕章进行开导安慰。对于暧昧短信,文裕章表示当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里了,事后看到这些短信也觉得莫名其妙。
焦点2 该判缓刑还是入狱?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一审判决对文裕章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难与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裕章的行为对夫妻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造成极大的冲击,给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带来极大的破坏。对其适用缓刑,会给社会导向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有效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检察官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文裕章没有采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实施的是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但并不影响主观恶性,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无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为性质不是消极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是积极的杀人行为。
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时,本应念夫妻之情谊,挽生命于将倾,却不顾劝阻,急施杀手,将妻子的生命终结。其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饱受折磨和煎熬,社会影响恶劣。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能因此减轻好几个量刑“档次”,对文裕章的量刑应该从故意杀人罪10年的起点刑作为基础,再考虑其自首、赔偿等情节。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将文裕章送进监狱,才能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职在家照顾一对儿女,其儿女在父亲的呵护下学习成绩有了明显进步,生活也很稳定。文裕章已经在看守所待了两年,受到了惩罚,如果现在又判处其有期徒刑,将其送进监狱,让他的儿女再次失去父亲的照料,并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