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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新型财产怎么分
www.fjsen.com 2017-03-29 16:05:03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 刘雪琳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家庭财产的范围、构成、数量及类型均存在很大变化。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对2015至201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分割的财产内容进行调研发现,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中,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现一些新类型分割财产,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款、淘宝店铺、公司期权、拆迁所得等。

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周边产品如余额宝、理财通内款项。随着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APP已成为人们手机中的必备软件。其周边产品如余额宝、理财通是当下门槛最低的理财方式,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习惯将余钱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离婚案件中,有使用支付宝、余额宝习惯的家庭往往要求对此予以分割。

淘宝店铺、京东店铺等经营性财产。当前网购零售平台发展迅速,淘宝网、京东网等较大的网购平台均包含C2C的经营模式。网络上注册店铺开办成本少、入行门槛低,因此开办淘宝店铺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故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要求对网店进行分割的诉求。

公司期权等预期收益性财产。部分企业特别是知名外资企业为了增加集团的凝聚力,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骨干员工发放期权。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对此也主张分割。

拆迁所得利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因目前房屋价格畸高,拆迁利益巨大,较易引发争议。此类分割争议多出现在嫁入女方或入赘女婿是否应分得拆迁利益抑或是占有拆迁利益份额中。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针对上述新类型财产分割问题认为:

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在离婚案件分割时,该类财产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在双方当事人仅要求分割余额时,可使用当庭登录并质证的简便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认。

针对当事人主张分割的淘宝店铺、京东店铺,需结合开办店铺性质、当事人主张分割内容等因素分情况予以分割。目前淘宝注册开店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分别是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其中,企业店铺需以法人作为注册主体,故该类店铺分割较为简单,可直接适用现行法律针对公司股份分割的规定,对夫妻持有股份进行分割。

针对个人店铺的分割,若当事人对店铺今后由哪一方继续经营不存在争议,仅要求分割经营所得,则可要求实际注册一方提供与店铺相关联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对经营收入予以分割。此外,对于当事人主张淘宝店铺本身亦存在价值要求分割的情形,因淘宝店铺的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与传统实体店面可通过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不同,淘宝店铺无实体店面,除实体货品外,其价值往往体现在店铺好评率、网店信誉、动态评分、收藏人气等数值上。但目前淘宝网并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在实际分割该类财产时,可引导双方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

对于夫妻持有的期权进行分割处理时,应着重审查三个方面。其一,期权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设置的行权条件通常与服务年限紧密相关,因此需判断期权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其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根据期权的性质及一般公司的实施方案来看,期权不可转让,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更加不允许非本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期权,故在分割时,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其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在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故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进行分割,但可在判决中明确该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拆迁利益的分配主要需从以下方面着重审查,应考虑拆迁政策、拆迁协议记载的权利义务、宅基地来源、房屋建设、房屋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况。如拆迁协议明确嫁入女方或入赘男方为安置人口,则该方应享有区位补偿款份额。如拆迁协议虽对此未予明确,但嫁入女方或入赘女婿对被拆迁房屋有翻扩建投入,也应享有拆迁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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