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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促进职场中男女平等
专访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www.fjsen.com 2012-05-10 08:16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7日新华社授权全文发布《特别规定》。《中国妇女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记者: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您如何评价?

蒋月娥:《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促进职场中的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详细阐释一下,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职场中的男女平等二者之间的关系?

蒋月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劳动保护是所有劳动者都会面临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需求。但是,女性在劳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这些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在生理的特殊时期会遇到特殊的困难。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是体现公平的需要,也必将有力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指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构成歧视,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除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就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特别是针对“三期”的特殊情况,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特别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说到底这是基于保护母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

记者: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可能会使用人单位不愿招录女性,您怎么看?

蒋月娥:女性的生理特点尤其是其承担的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伟大使命,客观上给女性就业带来很大障碍。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就因为担心女职工日后怀孕、生育会给单位带来“麻烦”,而不愿意招录女性特别是年轻女性。

人们常说,孩子是民族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生育却一直以来被视为父母的个人行为,甚至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女人自己的事情。这不仅抹杀了生育的社会意义,而且损害了女性群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妇女的就业障碍,为妇女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从《特别规定》的正文内容来看,绝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即与生育相关的特殊保护。例如重申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应对怀孕女职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相应劳动,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给予流产妇女一定期间的产假,增加哺乳时间等等。《特别规定》还将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作为法规的附件,提升了禁忌范围的效力等级。这些都表明了国家保护女职工健康、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态度,对于在全社会引导形成保护母性、男女平等责任意识,树立生育社会责任的观念,减少女性劳动和就业障碍、实现就业中的男女平等将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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