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父"包办"婚姻赌气出嫁 丈夫将其强奸获刑
www.fjsen.com 2012-02-03 11:10 来源:生活报
我来说两句
争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事后程芳报警,吴滨被抓获。201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准予程芳与吴滨离婚的判决。法庭审理中,“婚内强奸”是否成立却引发争论。
有人说,因为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也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且,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滨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也有人说,虽然吴滨二人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但仅有婚姻之形,不具备婚姻之实,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不正常的婚姻状况下,吴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让妻子精神和肉体承受巨大痛苦,应认定为强奸罪。
判决: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据办案法官介绍,吴滨被以强奸罪定性,有几个理由。首先,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上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当婚姻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另外,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吴滨强行将妻子拉上车,后又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抓痕伤,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因吴滨有认罪情节,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并注明:未经对方同意,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文中人物为化名 (实习生孟飞雪 记者黄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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