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温岭市石塘镇一农妇陈恩香因做“日日会”,24日被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退还给被害人。
民间的“会”(或称标会)原本是亲友间互助性质的借贷活动,后来一些人以“月月会”、“日日会”等形式发展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动,其后果是极易倒会,导致个别人卷款获利,多数人血本无归。
温岭市石塘镇箬山一带以海洋捕捞为主业,民间资金紧张,筹资困难,民间做会盛行,这也为近年来出现的“日日会”提供了土壤。据统计,目前温岭法院已受理同类案件9件,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是石塘镇箬山一带的农妇。
据法院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份间,陈恩香在温岭市石塘镇箬山,以“日日会”(每月二期或三期)的形式共聚会7次,以会主的身份向不特定人员吸收会金共计223.4万元造成了参与做会人员的巨额经济损失。
如:2009年7月28日,陈恩香聚会一只,每节会金1万元,她以会主身份吸收了蔡云花、陈彩娥等42人次的会金共计41万元。
又如:2010年7月10日,陈恩香聚会一只,会金每节为2万元,以会主身份吸收了陈彩云、陈招凤等36人次的会金共计70万元。
承办该案的张法官介绍说,因为每只会的会员人数多,应会的期限短、次数多,只要某会员在某次应会时不出资或无力出资,就可能引起整个应会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倒会。如此,已多次应会但还没有得会的会员就造成了损失。
在2010年期间,陈恩香利用吸收的会款,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了浙J2237S小型机动车和坐落于温岭市区东方花苑6幢305室、306室的商品房两套。
除了作为会主主动聚会吸纳会金,陈恩香还于2009年至2010年间在梁秀琴等会主处参与做会138只,标会后得会总金额达1200万元左右,应会应出的金额达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恩香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日日会”形式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恩香在梁秀琴等会主处参与做会所得的会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数额,但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陈恩香吸收公众资金,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陈恩香用赃款购得的机动车、商品房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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