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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建设美好社会意义重大
访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后导师何增科
www.fjsen.com 2011-07-14 0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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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增科,男,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研究当代中国政治,重点为腐败与反腐败、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政府创新与民主治理等,主持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课题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中国的发展有何重大意义?应当着重在哪些方面实现创新?妇联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近日,记者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问题专访我国著名政治学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

记者:作为一位政治学者,您如何看待当前党中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

何增科: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中国现代化建设进入中期阶段,一个不同于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生活领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逐步出现。“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街居制”变成“社区”,出现了各种社会组织等。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社会事务需要管理、大量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化解、大量的社会需求需要满足。如商品房的出现产生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网络出现后引发了网瘾问题,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3861部队”等。社会管理的问题自然而然提上议事日程。

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正在大分化。除了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还出现了社会组织系统,如合唱团、秧歌队、太极队等,这就产生了社会组织本身如何管理的问题。此外,虚拟社会如何管理,网上舆论如何引导等问题也急需解决。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党中央、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社会管理,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记者:您认为当前党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哪些重大意义?

何增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中国建设美好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建设一个美好社会。

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在社会生活领域,公民可以自由结社、自由交往、平等沟通。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动社会。公民面对公权力、市场和企业时能够保护自身,捍卫自己的权益。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能够作为平等主体合作、共治,体现了透明、参与、协商、法治的原则。美好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虽然有社会矛盾、冲突但不至于陷入分裂的状态。

总之,美好社会应该能够让每一个社会成员感到安全、自由、平等、尊严、幸福,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助于增加公民的安全感、自由感、平等感、尊严感和幸福感。只有以建设美好社会为方向的社会管理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记者:您认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现状是怎样的?

何增科: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是“没有社会的政府社会管理”,国家包办代替、唱独角戏,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组织本身不存在。改革开放之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党中央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思路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以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

在“社会协同”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在“公众参与”方面,公民可以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立法以及各级政府关于民生类社会政策制定的过程,此外,还可以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参与社会组织管理等。

目前,我们新的社会管理格局正在构建过程中,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体制、机制等方面依然存在障碍,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依然实行双重管理,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记者: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您认为应侧重在哪些方面实现创新?

何增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键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可以侧重于12个方面,即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救助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福利体制、社会服务体制、公共安全体制、社会维稳体制、社会治安体制、社会应急体制、虚拟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维权体制等,其中尤其要重视五个方面的改革,即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维稳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会维权体制。

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协同”作用;社会维稳体制包括信访、综治、调解等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应以社会维权为方向,如果社会成员正当合法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将构成社会维稳体制的坚实基础;美好社会首先要有美好社区,如何能使社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社区服务,使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得以化解非常重要;通过专业化的社工等提供社会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也显得特别重要。

此外,社会维权体制应从目前低端维权走向高端维权,从治标走向源头治理。公民应当能够参与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的制定过程,在社会政策、社会立法执行评估中拥有发言权,这样才能实现高端维权和源头维权。

记者:您认为,人民团体尤其是妇联组织在加强和管理社会创新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何增科:人民团体在某种意义上是特定群体利益代言者,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反映它所代表界别的利益和要求,参与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维护所代表界别成员的权益;对本界别不同群体提供关爱服务;规范行为、自我管理。

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妇联组织应通过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中的妇女代表和委员代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在列席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时,及时反映、表达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不同群体妇女儿童面临的问题,满足不同群体妇女儿童的社会需求;培养妇女英才,促进她们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此外,如何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决策主流,妇联还有巨大的空间可以探索。

记者:刚才您谈到妇联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否提供一些建议?

何增科:目前妇女儿童群体发生很大的分化,出现了单身母亲、“剩女”、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自闭症儿童等,各群体面临独特的社会问题,有独特的社会需求。

妇联应尽快培养一批妇女儿童工作领域的专业社工,通过多种方式整合社会资源,组织一些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如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等,为特定的群体提供社会帮助;也可以向政府提出特定群体的社工需求,由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予以解决;应广泛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等,提供专业法律维权服务。

在新的时期,妇联组织应将其传统优势进一步激活,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如应充分发挥妇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反映妇女儿童群体的利益诉求等。此外,应高度重视地方妇联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总结就会产生很多好思路。(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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