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人保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不过,在此前一段时期,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时,继承人只能继承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部分资金。
我国去年底颁布《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对于究竟是全部继承还是部分继承仍语焉不详。对此,人保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这就意味着此前不能继承的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今后也将得到合法继承。
养老保险余额从部分继承到全部继承,是一大进步。社保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而建立起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为主要特征。在过去部分继承的语境中,只强调个人缴费的义务,却忽视了享用政府补贴的权利。尽管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政府补贴并不被天然看做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更像一种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政策待遇。一旦发生参保人死亡的意外情况,立即“云归云、土归土”,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政府补贴部分,对不起,你无权得到。
旧规显然是于情于理不合。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保中的政府统筹部分是政府给予公民的公共福利,是参保人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即便没有到按规定支取的时候,它也并非个人账户一个枯燥的无形数字,而是个人有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理看,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遗产的要义,应该得到合法继承。此次,人保部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对既往做法的理性纠偏。其标志性意义在于,社保管理理念中政府统筹和个人缴纳不再是“两张皮”,而是有机融合为一体,共同组成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