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栾某今年32岁,家住维扬区的乡下,由于平时不善言辞,到了30岁还从来没有交过女朋友。去年,家里人帮他张罗起了相亲。7月初,他和一个山西女孩认识,两个人见面后觉得很投缘,没多久就住在了一起,9月份就领取了结婚证。栾某称,从认识到领证的两个多月间,女友王某及其家人向栾家索要彩礼,他共支付了10万元现金以及价值5万元的金银饰品等。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同居后摩擦不断,谁也不愿意让谁,加上当时只是领了证而没有办喜宴,王家人称要想走完结婚的程序,就必须再给彩礼加码。这些矛盾最终让栾某和王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异议,可是谈到返还彩礼钱的时候,分歧却很大。栾某说:“一开始,王家人还答应返还5万元,可是我父母不同意。我们继续和她家谈的时候,她家就不认账了……”在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栾某来到维扬法院起诉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及首饰共计15万元。
在法庭上,王某一方辩称并没有收到栾家的彩礼,只是在两人相处的时候买过一些衣服之类的东西,也不过就是几千元。但栾某表示,给金银首饰的时候,媒人是在场的,可媒人并不愿意卷入到这场纠纷中来,不愿出庭作证,仅凭栾某的一面之词,自然难以让法院信服。
金银首饰没凭证说不清,但10万元的彩礼钱却有了证据。栾某拿出了一张存折,上面户主名字是王某。王某的存折怎么会在栾某手上呢?栾某称,给王家钱的时候,由于给现金不太方便,就以王某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把现金都存在这个账户上了。法院对这个证据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确有此事。最终,王家人也承认了收到栾家10万元现金一事。
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院裁决:
在庭审中,栾家人自愿放弃对价值5万元金银首饰的诉求。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10天内,王某归还栾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