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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业压力:研究关注助推政策关切
www.fjsen.com 2012-07-11 09: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记者:据我们了解,瑞典、丹麦对女性职业压力有立法规定,比如特殊职业女性包括空乘、护士等在职业生涯得了乳腺癌依法可得全程补偿。国外针对女性职业压力还有哪些立法规定,对我国是否有借鉴意义?

丁辉: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前,就先后通过了数个保护劳动者的公约:如保护生育公约、夜间工作公约。瑞典、丹麦、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在劳动法规中都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夜班工作有相应的规定。丹麦政府率先基于国际癌症研究证据作出行动:决定向上夜班超过20年并患有乳腺癌的女性发放补偿金。因此,成为全球首个认可“上夜班致癌”并列为“工伤”的国家。

今年4月18日我国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是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该规定就女性职业压力作出规定。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立法上明确生产技术、劳动组织、工作时间(包括倒班)和工资制度都应有利于促进生产,并应避免对作业者产生心理和生理的负面影响;在工作中保证作业人员了解生产要求和有机会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并有自主决定发挥和保持其技术的机会;允许职业人士参与生产计划和民主管理等。

记者:目前部分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预防职业女性压力首先应探寻和明确压力源,并从组织和个人两个方面来采取预防措施。前者应设法消除压力源,改进作业环境、工作内容和劳动安排,后者则应设法增强对职业要求的适应能力,实施亚健康期的保健措施与健康促进。您怎样看待这种观点?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预防职业女性压力?

丁辉:无论从哪个方面干预,都需采取综合性措施。一是监测与评估。应对职业人士与其工作环境间在体力、脑力、社会和经济多方面的适应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或监测,并评估作业者与工作环境间的适应情况,查明其职业压力的压力源。在此基础上,针对压力源建立作业者与管理者直接对话的有效途径,采取同时兼顾医学、保健学、社会心理学和技术或经济需要的综合措施,使工作岗位基本与作业者相互适应。二是组织措施。应促进组织管理机构创造一个人与环境较好的适应关系,在工作方式和劳动组织结构的设计和安排上符合卫生学的要求,并应尽可能满足作业者的心理需求。三是培训与教育。可先借助能力测试、工作分析,了解作业者的能力差距,针对需要进行职业指导或就业技术培训,帮助其克服物质、精神和社会上的困难和障碍,创造条件改善人与环境的协调性。四是健康促进。应建立健康的工作场所及工作环境,采取措施促进精神健康,增强职业女性抗御职业压力的能力。(记者 蔡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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