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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仍可分割
www.fjsen.com 2012-03-02 14:46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 陈鸿星

本报讯 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再分割吗?一方实施家暴,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吗?国际妇女节将至,福建省高院昨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法院这两年审结的一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未发现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分割

肖女士与林先生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台江区的一处房产及家电、家具归林先生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肖女士发现前夫购买的房产远不止台江的那套。他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别购买了晋安区和鼓楼区的一处房产。其中,鼓楼区的那套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肖女士认为,林先生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两处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林先生则主张:这两处房产系其父出资购买并赠给他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事实,肖女士在离婚时就已明知。

法院认为,林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两处房产系其父出资购买并赠给其个人的。因诉争房产的买卖发生在林先生和肖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这两处房产进行分配,现肖女士要求分割,应予以支持。鉴于林先生在离婚时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他应向肖女士支付诉争房产现值70%的款项。一方实施家暴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998年4月,周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周女士起诉刘先生,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先生还经常殴打她。因此,她要求和刘先生离婚。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仅认识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刘先生多次殴打周女士。2011年底的一个晚上,刘先生再次殴打周女士,致使她左侧的一根肋骨骨折。他的施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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