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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职太太遭遇离婚危机
www.fjsen.com 2012-02-29 08:3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当全职太太遭遇离婚——婚姻法解释三会不会使全职太太净身出户

有网友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看似公平,但却没有考虑在夫妻生活当中,女性为家庭的牺牲(如放弃工作或晋升的机会),弱化了《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全职太太的保护,大大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是让男人笑、女人愁的法律。

2006年3月,张肖与王晓晓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8月,张肖的父母出资30万元支付首付,为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肖名下。2007年12月,张肖与王晓晓登记结婚。婚后,王晓晓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在外企的工作。2011年7月,张肖提出与王晓晓离婚。虽然王晓晓对张肖还有感情,但因为张肖已经变心,故王晓晓同意离婚。本来王晓晓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王晓晓傻眼了,她不知怎么办才好?难道自己要净身出户?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上述房屋确实是张肖的个人财产,但王晓晓有权取得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不仅如此,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在处理上述财产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所以王晓晓不会净身出户。

如果上述房屋是张肖的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肖名下,那王晓晓不是就要净身出户了吗?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张肖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晓晓确实无法分割。但却不会出现王晓晓净身出户的情况。本案中,如果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晓晓仍生活困难的话,那么张肖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何为生活困难?根据相关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有人会说,如果没有婚姻法解释三,那么张肖名下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晓晓离婚时获得的财产会更多,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其实,在本案中,张肖的母亲也是妇女,其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倾注其全部积蓄,如果在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张肖母亲的权益又该怎样保护呢?因此,不能只从离婚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三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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