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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探望老人可否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www.fjsen.com 2011-04-06 08:33   来源:法律快车    我来说两句

案例:

何某生育了张甲、刘己等六个子女,其中刘己是何某与刘某再婚后生育的女儿。现何某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无经济来源,六子女对起赡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何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进敬老院生活,由六子女负担其赡养费8400元/年(系敬老院居住的全托费用)及今后的医疗费,并每人每月探视她三次。张甲等人认为他们愿意经常探望老人,按份额承担何某必要的医疗费、生活费,但何某提出的8400元/年太高;同时因何某现在的配偶刘某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退休金,其应对何某承担一定的扶助义务。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提出的赡养费的要求并未超过本地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应予支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告对医疗费的要求予以支持。子女除对父母在生活上照料外,精神上有慰藉的义务,该种义务履行的形式应为多种,审理中,被告均表示能够抽出时间看望老人,应予鼓励和倡导,但子女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不宜明确限定。故由六子女各负担其每年1400元的生活费用,医疗费凭票由六子女各承担1/6.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一、何某的配偶是有生活来源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扶助(扶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乙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刘某作为何某的配偶,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退休金,其退休金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何某不应被认定是没有生活来源。但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请求,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从何某的实际生活情况分析,何某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本身的退休金也仅够维持个人的生活及医疗费用,何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状况。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限于金钱上的,还包括生活、精神等方面的义务。但当夫妻双方年老时,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在生活上已没有能力照顾对方,此时夫妻之间扶养的义务会相对弱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更为重要。最后,因本案何某选择的是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没有主张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故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二、原告要求子女探望是否可以作为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赡养人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还有更高的精神层面的东西。但是,本案中没有将子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限定,主要是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大多是倡导性的规定,意欲弘扬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婚姻法规定的关于赡养义务的履行着重于物质方面的扶助,关于探望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纠纷,其中夹杂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因素,要求子女探望是为了获得子女的精神慰藉,这种行为需要自觉履行才真正有意义。如果该探望被判决限定并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将没有任何法律和社会效果。四是本案中何某的六子女均表示会经常探望何某,应该将其承诺予以肯定,并激励其自觉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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