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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村规民约 体现性别平等
www.fjsen.com 2011-03-22 16:2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近几年,全国政协妇联届委员都会提交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的提案。但在一些地方,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据全国妇联统计,2010年其接受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25.8%。为什么此类问题如此难以解决?到底受制于何种因素?

政策遭遇“肠梗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受侵害现象,如农村妇女在土地入股分红、征地补偿等相关衍生权益中受到侵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认为:“这是转型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中难以避免的。”

究其主要原因,西安市政协副主席于小文委员认为:“仍是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缺乏依据。”于小文说,在众多法律法规已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后,又凸显出一个新的关键因素:“与村规民约的冲突。”

河北省妇联主席王淑玲委员在小组讨论会上发言指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遭遇‘肠梗阻’,主要是一些村两委以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否定了结婚、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救济措施也很有限。”于小文委员补充说:“村规民约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法律相冲突,基层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据介绍,此类情况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繁琐复杂,时间跨度大,执行难;通过土地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也必须由法院来执行;通过人民调解,利益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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