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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www.fjsen.com 2011-03-16 08:22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尽管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联合国指出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个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属于妇女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

五是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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