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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冷静”不可取 积极修复才关键
www.fjsen.com 2017-03-31 16:03:52  周文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离婚冷静期”变“情感修复期”或更妥当

实际上,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探索,实践中早已有之。比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末即探索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该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告诉记者,“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其他法院遇到的质疑和问题,我们当年都曾遇到过。目前之所以很多法律共同体同仁反对冷静期的适用,是因为我们在运作这一机制时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不自觉地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意志,甚至不经意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不过王道强认为,法院推行“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正缘于学者律师们对审判实践中一审滥用判决不准离婚严厉批评的反思,目的是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成员利益。

他认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绝不应该是单纯发一个简单的通知书,而是需要法官的积极作为,要指出婚姻的症结所在,提出改进的路径,加以心理疏导,并以当事人双方愿意适用为前提,否则可能效果甚微。“冷静期机制不是孤立的,是开放的体系,从我院的探索实践看,家事审判机制建设至少包含6个方面6位一体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包括反家暴机制、冷静期机制、多元化解机制、回访帮扶机制、家事队伍分类管理机制和单独的考核评价机制。任何一个机制出现了问题,都会阻碍改革的进程。”王道强说,比如,对于家暴案件,首先要制裁家暴,彻底根除家暴的发生,冷静期机制才有发挥的余地。

对于“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引起的质疑,李姗姗坦言,可以想到。因为毕竟目前没有法律的规定,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提到“冷静期”这一概念。“一个新制度的产生肯定也是“双刃剑”,适用不当可能会产生问题,但该制度推行的初衷是好的。”李姗姗说。

张晓茹认为,在家事审判改革初始阶段,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应和配备心理咨询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工作相结合。离婚冷静期内,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对其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心理疏通、事实澄清,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修复感情,甚至追溯到当事人原生家庭的生活模式、家庭文化对现在婚姻的影响并提出改进的办法,也可以对了解的情况形成建议书提交给法官。

张晓茹建议,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时机,应在案件受理后,最好是第一次调解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和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没有新事实新理由不得在六个月内再起诉的规定不冲突。前者可视为审判前调解程序的一部分,所以,离婚冷静期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离婚冷静期结束,原告一方仍然坚持离婚,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仍然应当进入审判阶段调解或判决结案。

赵莉则认为,与其建立法院单方要求当事人的冷静期,不如尝试建立三个月的“情感修复期”或者叫“情感修复调解期”,分危机的程度,由法官或者邀请专家介入,做当事人的情感修复工作,这既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要求,也方便基层法院正确理解和实施。对于情感修复期的时间,可以规定不超过三个月,并可排除在审限之外。通过词语的修改,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律师配合该制度的实施。

杨晓林建议,既然搞家事审判改革,就应该为未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做好铺垫,应有一套相应的制度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分则婚姻家庭编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应该考虑真正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分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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