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在台湾与台胞离婚后 她回福州再婚受到阻碍
www.fjsen.com 2012-08-08 10:20  王杨林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长乐人郑女士与台胞叶某离婚后,欲与福州男子李某再婚,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手续不全。原来,郑女士虽然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却没有为这份判决书履行法定认可程序,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离婚。

郑女士6年前与台胞叶某在台湾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2010年,经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随后郑女士返回福州。

回福州后,郑女士认识了李某,两人决定结婚。当郑女士拿着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到民政局准备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她不符合办理再婚登记的条件。

原来,根据相关法律,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要履行公证手续,并经过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郑女士请教了律师后,前往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持公证书到福建省公证协会开具该公证书与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内容相同的证明。接着,她向福州市中院申请认可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离婚判决。

今年5月,福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郑女士的那份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郑女士持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件,终于顺利地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

福州市台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属不同的法域,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需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或者大陆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不符合办理再婚登记的条件。

当事人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3)请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台湾地区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文件等材料,应当依法办理公证证明手续。根据海协会、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规定,台湾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后,自动发送一副本给大陆相关省市公证协会。当事人持正本公证书到公证协会,经后者核对无误后出具正副本一致的证明,当事人再到公证协会办理证明手续。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