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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莫入四大误区
www.fjsen.com 2012-02-03 09:40   来源:宁波日报    我来说两句

误区三:

妻子可以向“小三”索赔

高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与谭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高某的公司招聘了一位新的办公室主任钱某,高某在工作中对钱某发生了感情,对谭某也越来越冷淡。2008年元月,谭某前往高某公司听到有人议论,并叫钱某为老板娘,才意识到丈夫有了婚外恋。谭某为了孩子作出了许多努力,但都无济于事。2008年10月,高某向谭某提出了离婚,谭某非常气愤,认为是第三者钱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自己婚姻家庭破裂,遂向钱某提出赔偿,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能如谭某所愿。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某虽然是第三者,但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中也无具体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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