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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下女婴如何定性?
www.fjsen.com 2011-07-06 07:16   来源:找法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

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

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从理论上说,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而判断的标准,是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一种婚姻关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相反,若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一种婚姻关系,其行为便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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