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媒体关注 > 正文
色魔轻薄女房东还袭警 暴力抗法被绳之以法
www.fjsen.com 2011-06-23 09:41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案情阐述】

杨某,24岁,2009年从漳州市来到晋江务工,在青阳街道租了一间民房住了下来。渐渐地,杨某对年轻貌美的女房东黄某产生好感。2010年3月23日,黄某按时又来找杨某收房租。当黄某转身要回去时,杨某突然抽出一把水果刀,边威胁边紧紧地将黄某抱在怀里。黄某被吓得大声呼救,最终脱身跑开,并拨打“110”报警。

民警陈某带着协警许某到达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民警表明身份后,杨某一点也不慌张,两手插在口袋晃悠着欲走出房门,但被民警及时拦下。岂料,杨某突然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匕首朝陈某刺了一刀,随后又朝许某连刺了两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左胸和右手以及许某均被刺成轻微伤。2011年5月10日,杨某在漳州被警方抓获归案。

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了杨某。

【检察官手记】

本案中,杨某持刀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不但危害了民警的生命安全,更是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种行径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民警执行公务不容侵犯,公民有配合、支持、协助的法定义务。若公民有合理、合法的诉求,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采取任何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杨惠萍 记者 庄金泉)

专栏策划:庄金泉 许文族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