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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势在必行 ——叩响反家暴立法之门
www.fjsen.com 2011-03-14 15: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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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46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58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5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修改完成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杜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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