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呼吁国家级立法
“转机出现在1995年。”当年,在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家庭暴力”一词赫然出现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之中,更多的学者发觉了它的存在,步入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工作之中,“一时间,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明显加大,研究明显增强,社会干预和支持的手段明显增多。”孙晓梅说。
1996年,长沙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性政策出台。2000年3月,湖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中国第一部省级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法律体系当中。
她介绍,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
“建立反对家庭暴力国家级立法的呼声浮出水面。”孙晓梅说。
突破:“禁止家庭暴力”写入《婚姻法》总则
“2001年4月28日,是值得纪念的日子。”孙晓梅说,“那一天,关于家庭暴力的部分研究成果正式被写入《婚姻法》总则之中。”
“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孙晓梅说。
此后,反家庭暴力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省级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进度也明显加快,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和支持机制迅速增多。2003年,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在河北省成立,2004年全国首个以《条例》形式出现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出台。
“直至今日,建立反对家庭暴力国家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熟,时不我待。”孙晓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