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妇女权益年度报告 十大热门事件逐一点评
www.fjsen.com 2011-03-02 09: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建议改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
2010年11月,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要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要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点评:2010年发生了多起地方公安部门公开羞辱卖淫妇女的事件,明禁这类侵权行为非常必要。从公众对这些事件的反应看,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卖淫妇女很可能是值得同情的底层弱者,即使违法也有人权,逐渐转变了对她们的歧视性态度,这是非常可喜的变化。
但是,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女”与这些妇女权利状况的改善本身是没有直接联系的,正如有论者曾指出的,如果说“卖淫”还只是一种行为描述,那么“失足”就是一种道德审判,污名依然甚至更重。不经审判就处以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将“打击卖淫嫖娼”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绩来宣传,如果这些做法不改变的话,那么,无论把这些妇女改称什么,似乎都无意义可言。
另外,教育和挽救似乎并非治本之策,顶着羞辱、暴力、染病的风险从事这种灰色产业,是这些妇女自甘堕落还是缺少生计选择?破解卖淫现象的课题必须放下谴责和归咎妇女的传统思路以及高高在上的道德优越感,从现实生活中去寻找根源。(吕频)(本版事件整理:本报记者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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