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珊珊家暴致死案引发持续关注
2008年下半年,北京女子董珊珊与王光宇结婚后,开始遭受家庭暴力。2009年4月,董珊珊在住家楼下被王光宇等人带走,期间多次遭到王光宇殴打。1个多月后,董珊珊逃回娘家,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最终还是被王光宇找到。
王光宇在公安机关供述说,2009年8月5日,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他“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董珊珊的母亲不服,认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案另一个引人关注的是,其母亲讲述,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多月时间里,曾8次报警,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
尽管董珊珊案的司法程序已经基本穷尽,但检讨并没有平息。11月21日,在一次纪念“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座谈会上,与会者再次探讨此案所涉的多机构干预责任。多家媒体再一次详细报道此案,并引起了其他媒体和网友的瞩目。
点评:董珊珊悄无声息地走了,死于丈夫的拳脚之下,而致她于死地的人却只被判处了6年半的监禁。
失去6年半的自由,固然可以说是法律实施了惩戒,但是,与一条生命的被剥夺相比,罪与罚的天平显然极不相称。
董珊珊的丈夫为什么会被轻判?据媒体报道,因为法官认定他犯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最多判处7年;故意伤害罪,刑期可高至死刑。
判案当然是法官说了算。但是,我们可以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来推断,如果董珊珊和她丈夫不是夫妻关系,不要说是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使是打伤了胳膊打伤了腿,那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难道说,就因为是家庭成员、是夫妻关系,就可以慢刀子杀人定性为虐待罪,从而减轻刑罚。
法官依法判案,其前提是他对法律条文、立法精神的正确理解;而且,即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无误,法律本身也有一个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发生在特殊关系对象中的暴力伤害,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尚无专门的体现。同时,我国也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因此,法律的欠缺使我国在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留下了制度性的缺陷,也使家暴受害者缺少了足够的法律保障。董珊珊案,作为一个判决已经生效了的案例,既然有那么多争议,有那么多人不服,由此开展一场讨论,包括法理的以及司法执行层面的探讨,对于反家暴运动的深入来说,不无裨益。
董珊珊走了,她受过教育,生活在并非荒山郊外的繁华大都市,但是,她仍然孤独地无助地面对着暴力,默默地忍受着暴力。董珊珊之死是文明社会的耻辱。因此,在讨论惩治施暴者的同时,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每个人恐怕都应怀有一份自责:我们向董珊珊,以及董珊珊们伸出过援手吗?
董珊珊之死警示我们,家庭暴力离我们并不遥远。(陈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