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关于婚前房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权的争议性规定引起公众强烈关注。
其中,引起热议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导致了对妇女离婚财产权益的高度忧虑,有人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体现物权法保护个人财产的理念,这或许是一种误读:夫妻财产应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这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就确立的精神,婚内财产在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该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实质或许是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侵入夫妻共同财产。
男性提供经济保障、妇女负责生育和照顾,中国城乡至今仍然普遍延续这种传统的婚姻模式。而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男性的责任缩水为婚前男方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本来已意味着妇女的责任加码,如果这种被“共同奋斗”的美好说辞鼓励着的经济贡献还不受法律保护,则妇女的婚姻不安全感会更加强烈,这有违婚姻法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对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巨大,不可不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了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披露和回应这些意见,该司法解释将会怎样定稿,值得拭目以待。(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