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一审宣判丈夫无罪
2009年初,佛山顺德区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因为家庭琐事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床上,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张某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据此,2010年底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点评:此案判决并未超出目前的法律框架,尽管刑法条文并未排除丈夫可判强奸罪,但司法实践中丈夫被判强奸仅限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
但是,对“婚内无奸”的司法实践早已广受批评,且与国际趋势不符。结婚意味着同居的合意,但并不表示一方有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迫性行为,其事实存在与否并不以强奸者的身份而改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这是对刑法的狭隘解释,是以婚姻为借口赦免性暴力,只能说明司法实践仍远未达到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应然标准。至于伦理风俗,如果是指丈夫可以把妻子当成性工具、拥有绝对性权力的话,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引导其改变,而不是将其作为抵制人权进步的借口。
婚内强奸现象并不少见,但绝大部分不会受到惩治,甚至都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婚内无奸”是事实与法律、实然与应然的脱节,是妇女权利“口惠”与“实至”反差的表现——而这种表现仍然不少。(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