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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法院发布5起维护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警惕熟人作案
www.fjsen.com 2018-06-01 09:16:39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莆田5月31日讯(本网记者李妙珠)31日上午,莆田仙游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该院在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仙游县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工作。2017年1月1日,该院将少年审判庭更名为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在少年审判庭原来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增加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家事案件。

在涉少民事审判工作中,该院采取“先调解再审判”分两步化解家事纠纷,用调解的方式缓冲矛盾;创立全省首家家事修复中心,探索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新途径、新方法;建立家庭教育引导制度,对家事案件当事人从情理法角度进行教育,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诉讼指导,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撤销监护权的保护性功能,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家暴案件的协调联动和预防、干预、救助等机制;建立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和心理辅导机制等,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同时,该院通过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县所有61所中学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组织“法律走向社区”“巾帼送法走基层”等法律宣传主题活动,举行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拓宽教育平台,向广大师生、家长传播法律知识和防性侵知识,筑牢未成年人维权基石。

东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性侵、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3件64人,其中强奸幼女21件24人,猥亵儿童案件9件10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件2件2人,容留、引诱未成年人卖淫4件4人,拐卖儿童5件22人,绑架儿童案件2件2人;审结离婚案件3703件;审结子女抚养纠纷案件210件,有力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父亲出卖女儿牟利被判拐卖儿童罪

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郑某田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因受重男轻女思想及家庭经济影响,被告人郑某田通过被告人曾某云介绍欲将该女婴出卖给他人。曾某云联系被告人王某珍让其寻找收买人。被告人王某珍在得知被告人曾某云有女婴要贩卖时,将该消息提供给被告人郑某明。被告人郑某明为被告人郑某香收买该女婴提供联系方式。后该女婴以人民币56000元的价格卖给寺庙的被告人郑某香。被告人郑某田、曾某云、王某珍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0元、14000元、10000元(被告人王某珍欲将该款用于修建庙宇)。事后,因害怕公安机关调查此事,被告人郑某田将女婴抱回,被告人郑某田、曾某云、王某珍退给被告人郑某香人民币56000元。

法院结合五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对郑某田、曾某云、王某珍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五年和三年,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郑某香、郑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并对王某珍、郑某香、郑某明三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以获利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孩子卖给他人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规定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就是说只要有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更有利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郑某田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卖给他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送养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的规定,被告人郑某田及为郑某田出卖亲生女儿提供居间介绍的曾某云、王某珍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二:

教师课堂上当众猥亵女学生获刑

被告人郑某某系仙游县某小学的教导主任,于2015年9月至案发前担任该小学四年级某班级的数学老师。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该班级十三名女学生在教室讲台提问、答题或到办公室帮忙改试卷之机,用手或脚对女学生的臀部、阴部等部位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而在公共场所当众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老师利用自身职位优势侵犯儿童身体权益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师侵犯学生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监督老师的行为以及加强孩子的防范意识成为问题所在。

家长要从一定年龄就开始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性教育,让孩子对一些逾距的行为有防范心理,避免受到侵害,一旦发现孩子有不对劲的地方,要耐心对孩子劝慰,并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师德师规的培训,对于家长反映有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教师,要迅速启动相关调查机制;对那些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老师做出相应的处罚,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案例三:

爷爷侵害4岁孙女,被判入狱八年半

201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卧室内的床铺上与2008年出生的孙女庄某某睡觉时,对其进行猥亵。

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又多次对孙女庄某某进行猥亵,并于2015年5月30日晚上对庄某某实施了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与被害人庄某某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本案的被告是被害人的爷爷,在未成年人的认知里,家人的行为不会对他们造成伤害,也不会让未成年人产生防备心理,这让存在亲属关系的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报告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达59.89%,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为师生占比34.45%、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占比15.31、亲戚(含父母朋友)占比4.75%、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比21.05%。因此,在对儿童防范侵犯的教育中,要教育孩子,一旦身边有人做出不正常的举动时,应及时防范,并立刻告诉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四:

奸淫邻居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8月8日晚、8月9日早上,被告人朱某华在其家中卧室内,先后两次奸淫其邻居2012年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朱某华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华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被害人由于年纪较小,且平时两家互有走动而对邻居的爷爷没有产生防备心理,也因为是“熟人”,让监护人对其降低防备感,从而熟人对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就相当高。

因此,在对儿童的性侵教育中,应加强未成年人对于身边熟人的防范,对于身边熟人有任何不正常的举动时,应立即远离,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同时,家长们也应尽量避免让儿童单独与男性在同一封闭的场所相处。儿童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健康成长。

案例五:

物价上涨,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黄某新与吴某燕于2003年同居后,于2005年12月12日生育黄某婷。黄某新与吴某燕于2006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6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黄某婷随母亲吴某燕共同生活。之后,黄某婷因抚养费问题将黄某新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黄某新每月支付给黄某婷抚养费300元。但调解生效后,黄某新拒不履行调解协议,黄某婷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新因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初,黄某婷以物价上涨,每月300元已不够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新每月再增加给其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经过本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新同意于调解之日当场支付给黄某婷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6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每月支付给黄某婷抚养费500元至黄某婷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增加抚养费的典型案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就算父母双方离婚,对于自己的儿女也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过程有可能是一个漫长的经过,其间因为物价或者教育费用的增长,多年前约定好或者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对于需要抚养的一方的基础生活可能会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向父母追加抚养费以维持生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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