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爷爷侵害4岁孙女,被判入狱八年半 201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卧室内的床铺上与2008年出生的孙女庄某某睡觉时,对其进行猥亵。 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又多次对孙女庄某某进行猥亵,并于2015年5月30日晚上对庄某某实施了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与被害人庄某某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本案的被告是被害人的爷爷,在未成年人的认知里,家人的行为不会对他们造成伤害,也不会让未成年人产生防备心理,这让存在亲属关系的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报告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达59.89%,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为师生占比34.45%、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占比15.31、亲戚(含父母朋友)占比4.75%、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比21.05%。因此,在对儿童防范侵犯的教育中,要教育孩子,一旦身边有人做出不正常的举动时,应及时防范,并立刻告诉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四: 奸淫邻居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8月8日晚、8月9日早上,被告人朱某华在其家中卧室内,先后两次奸淫其邻居2012年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朱某华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华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被害人由于年纪较小,且平时两家互有走动而对邻居的爷爷没有产生防备心理,也因为是“熟人”,让监护人对其降低防备感,从而熟人对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就相当高。 因此,在对儿童的性侵教育中,应加强未成年人对于身边熟人的防范,对于身边熟人有任何不正常的举动时,应立即远离,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同时,家长们也应尽量避免让儿童单独与男性在同一封闭的场所相处。儿童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健康成长。 案例五: 物价上涨,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黄某新与吴某燕于2003年同居后,于2005年12月12日生育黄某婷。黄某新与吴某燕于2006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6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黄某婷随母亲吴某燕共同生活。之后,黄某婷因抚养费问题将黄某新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黄某新每月支付给黄某婷抚养费300元。但调解生效后,黄某新拒不履行调解协议,黄某婷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新因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初,黄某婷以物价上涨,每月300元已不够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新每月再增加给其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经过本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新同意于调解之日当场支付给黄某婷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6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每月支付给黄某婷抚养费500元至黄某婷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增加抚养费的典型案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就算父母双方离婚,对于自己的儿女也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过程有可能是一个漫长的经过,其间因为物价或者教育费用的增长,多年前约定好或者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对于需要抚养的一方的基础生活可能会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向父母追加抚养费以维持生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