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5月24日讯(通讯员 林金东 方敏生 本网记者 陈朝杰)八旬老妇不要大儿子照顾,要跟小女儿生活,让大儿子出赡养费。可是,大儿子不愿支付赡养费。为此,老人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老妇姓李,年已82周岁,共生育了五女二子,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三女已出嫁在外,两女招婿上门。2012年10月14日,李老妇脑梗塞致右侧偏瘫,成肢体残疾人,丧失了劳动能力。2013年2月16日,李老妇召集了留在家的长女、长子、次子、五女四个人商量赡养问题。最终,四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四个子女每月轮流照顾赡养李老妇;未能照顾的,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医疗费用由四子女均摊。当时,大儿子和小女儿表示要带老人回家照顾,长女和次子每人每年各支付5000元赡养费。 协议签订后,李老妇先是在大儿子家生活,一个月后就到小女儿家生活。之后,李老妇表示更愿意随小女儿生活,由小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大儿子便未再照顾李老妇的生活,也未支付赡养费。 2015年6月12日,因协调、沟通无果,李老妇以大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仙游法院郊尾法庭审理后认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选择,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应支付分摊的生活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故作出判决:大儿子应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李老妇去世止,并分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大儿子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析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系因父母子女间缺少沟通、产生隔阂而致,现李老妇年事已高,大儿子为人子女,应感念父母养育之恩,给予李老妇更多的关爱,以化解双方的矛盾,让李老妇安享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李老妇的四个子女已达成赡养协议。后因李老妇明确表示,只愿意跟随小女儿共同生活,故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选择,李老妇可随小女儿共同生活。鉴于李老妇年迈,且患有残疾,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专门护理,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除了应当支付生活费外,还应分摊生活上照料李老妇的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