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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全国妇联权益部召开相关案例专家研讨会
www.fjsen.com 2012-02-02 11:21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专家认为,第七条不利于维护婚后共同还贷配偶的利益

杨晓林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应该是“出全款购房”。但在现实中,全款出资情况较为理想化且并不多见,多为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所以该种情况下房屋权属应明确,特别是这里还存在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衔接关系问题,两者是否矛盾,后者是否是对前者的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曾表示,两者不是一个矛盾的关系,而只是一个补充的关系,但是不得不承认,本案宣判后所引发的巨大争议,恰恰表明人们思想认识极为混乱,两者的关系并没有真正厘清,“出资”和“产权”问题纠缠不清了。

杨晓林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等法官在2011年第17期《人民司法》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的一段话,“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也认同杨晓林的观点。该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8月编著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准确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书中明确,第七条第一款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可包括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

专家们指出,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情况。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都是按照书中对第七条规定的理解,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的案件做出类似的处理。这将不利于保护共同还贷配偶的利益。

专家建议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及时解决问题

当前,婚姻关系案件中的最大矛盾是房产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争议最大的也是有关房产的条款,如第七条和第十条。

专家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规定也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第十条具有很好的操作性,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问题。但是,个人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实际上是个人产权和共同产权的混合。如果法官正确理解第十条,不会对婚前按揭购房一方的配偶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很可能会剥夺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北京首例夫妻一方要求房产加名案在内,全国出现的几个案例影响很大,各地法院可能会遵循前例,需要特别警惕。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4个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而其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审判依据。

专家们认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与本案相关联的婚姻家事类指导性案例。

此外,专家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个案批复等形式加以纠正,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母法《婚姻法》相冲突,保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延续性。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表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的时候,特别强调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全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会坚持不懈地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家庭及妇女权益产生的影响,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会议由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主持。(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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