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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的外债丈夫一定要还?未必!
www.fjsen.com 2011-04-07 11: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点评

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具体甄别与区分。

因为,《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他需要对于自己借出去的钱的用途作一定的了解,这笔借款数目是否合理、是否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都是债权人需要关心的,而不能一借了之。

在本案当中,一个家庭妇女一下子借15万元这样一笔巨款,很难说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戴某对此却不作任何了解、调查,这显然是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所以,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费依均 邵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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