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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原则
www.fjsen.com 2019-06-05 10:47:19  李源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李源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归纳调研,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议,呼吁全社会的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条件好?陪伴更重要

赵先生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妻子刘女士在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虽然不多,但足以保障生活需要。

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转眼女儿已经8岁上了小学,两人却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无论是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平时工作出差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母亲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于巨大的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刘女士所有。

□ 法官说法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家庭中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这种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量化条件,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也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不相让?听孩子怎么说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刚上小学。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先生感觉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儿子应当归自己抚养。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于是,法庭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气好,性格好。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经常发脾气就拿自己出气,如果两人确定不过了,以后就跟着爸爸过。王女士坚持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

法院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独立的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法院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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