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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榕代表建议:发挥政府职能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www.fjsen.com 2013-03-11 14:3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金勇/刘霞 发自北京 每年3月,都是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性别歧视现象频发的时期。今年的两会,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在小组发言中说:“据有关方面关于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有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她说,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各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性别歧视问题。近年来,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呈现越演越烈的态势。2012年12月,8城市部分女大学生向有关部门申诉,对267家企业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表达公开抗议。

陈秀榕代表认为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态度不明确,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不高,自然会漠视法律政策;另一方面,法律政策本身的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也影响了其执行的效力。因此,陈秀榕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操作性,以有效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与蔓延;加大反就业歧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鼓励和激发用人单位采取积极的行动实行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平等招收女性员工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更是妇女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为社会贡献力量并实现个人价值的基础。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女性在各级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但就业性别歧视的存在让众多已经毕业或即将踏出校门的女大学生深切感受到来自性别的困惑和不平等。长此以往,不仅对女性的生存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也会造成我国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畸形发展。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通过加强监管还女性以平等的就业权利。”陈秀榕代表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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