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精神病母亲杀死大女儿 探视另一女前夫须在场
www.fjsen.com 2011-12-09 10:22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精神病患者刘女士和前夫争夺对亲生大女儿的抚养权。她曾经发病杀死小女儿,显然不适合行使抚养权,可法律上规定她对子女有探视权,这该如何行使呢?近日,福州市中院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判令刘女士今后看望孩子时,前夫必须予以协助和在场监护,解决了这一难题。

刘女士曾因精神病发作,杀死亲生小女儿,现仍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她的丈夫谢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她离婚,并且抚养婚生大女儿。一审法院判令准许两人离婚,同时考虑到刘女士患精神病尚未痊愈,大女儿判归谢先生抚养。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为了自己病愈后有亲情依托,大女儿应由她抚养。

福州市中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鉴于刘女士的精神状况,根本不具备抚养婚生长女的条件。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及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应判给谢先生。

另一方面,刘女士系婚生女的生母,依法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但鉴于她的精神病仍未治愈,为婚生女的安全考虑,该院判令刘女士病愈期间行使探视权的同时,谢先生必须予以协助和在场监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