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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收钱后人去楼空 六旬老妇起诉获支持
www.fjsen.com 2011-11-16 09: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63岁的李女士已经退休,本想在婚介所寻觅一位知心伴侣共同生活。李女士在和北京一家婚姻介绍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了6800元的费用后,9个月内未收到婚介中心的任何消息。于是,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起诉称,2009年3月中旬,李女士到婚介中心处咨询,婚介中心一位姓杨的女士接待了李女士,说可以介绍外籍人、华人和华侨。同年4月,李女士带上相关材料再次咨询,看完李女士的材料后,就要求李女士立即支付婚介费,并且保证是正规单位,保证成功。2009年6月14日上午,婚介中心要求李女士交纳各项费用共计6800元。后来李女士在2009年7月13日、8月15日、9月27日分三次到婚介中心处,并送去水果、香肠,婚介中心再次要求李女士交纳翻译费、电话费共计1万多元。2009年10月28日,李女士由给婚介中心送去3根项链,并询问介绍的事情,没有结果。2010年3月19日下午,李女士再次找到婚介中心处,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李女士只得报警。

李女士认为,在自己交费后的9个月期间,没有收到婚介中心的一个电话,只是收到短信要求再去交钱,显然没有履行合同,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婚介中心返还服务费6800元,及赔偿损失2000元。

庭审中,婚介中心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与婚介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女士向婚介中心支付了服务费用,婚介中心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婚介服务,且现在婚介中心已无法联系,客观上也无法履行义务,故李女士要求与婚介中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婚介中心未提供服务,亦应将服务费退予李女士;李女士要求婚介中心给付损失费,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且未有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李女士与婚介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婚介中心返还李女士服务费6800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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