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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个省区市完成妇女法实施办法修订——下届人大妇女代表或代表候选人比例有具体指标
www.fjsen.com 2011-10-26 14:39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信息中心发布了“全国31个省区市妇女法实施办法中关于妇女参政的指标及相关规定”,对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实施办法)中妇女人大代表及候选人比例规定予以总结。

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发布之后,各地相继修改了妇女法实施办法。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了妇女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并予以颁布。2013年我国将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明两年各地都将陆续选举新一届全国及省区市人大代表,各地妇女法实施办法中妇女人大代表及候选人相关比例规定将为新一届女人大代表的选举设定底线。

各省区市规定分两种情况:第一,26个省份规定了妇女代表或代表候选人的具体比例,其中有的省份规定了统一比例,有的省份则对不同级别妇女代表或代表候选人规定了比例区间。其中,有5个省份对妇女代表具体比例作出规定。第二,有5个省份未规定妇女代表或代表候选人具体比例,而仅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或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规定妇女代表具体比例的吉林、江西、贵州、西藏、宁夏5个省份中,这一比例在20%~22%之间,比如,吉林省规定,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0%;江西规定,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逐步提高。

在规定妇女代表候选人具体比例的省份中,这一比例多数在25%~30%,其中河南省的比例略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3%以上。另外,浙江、云南、山东、湖北、湖南都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中,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当占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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