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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被弃致死不能止于医德谴责
www.fjsen.com 2011-08-10 07:56  张玉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百度贴吧“博野吧”有网友发帖称,河北保定市安国中医院将一名找不到伤者家属的车祸伤者扔到博野县境内一片树林的小屋中,导致伤者死亡。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包括该医院一名副院长在内的5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目前,警方正在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寻找这位女性死者的家属。(8月7日《燕赵晚报》)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过分追求利益、抛却职业道德的功利化倾向备受公众诟病。一个流浪女被车撞伤后,在“意识清楚、能自行翻身”的情况下,却被出诊医生进行简单包扎后无情丢弃,以致造成其不治身亡。这种漠视生命、丧失医德、见死不救的丑恶行径理应受到社会质疑和道义谴责。然而,对于这起丢弃致死案,我们不能止于医德层面的谴责,更应该反思对“院前救治”行为制度监管的缺失。

仔细分析,促使医院做出无良之举还有三个直接因素:一是“现场无肇事车辆”,这就意味着救治费用将会无人买单;二是身边“无家属陪同”,这既让救治费用无着,也让施救过程缺乏监督;三是受伤女乃智障之人,即便被抛弃不死,恐也难以举报其恶劣行径。这无疑增大了医院对见死不救风险的侥幸心态,再次暴露了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的现实窘境。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每当灾难事故发生,政府的第一道命令就是“救人”,更何况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白衣天使”。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到了医院,医护人员的救治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院前救治”则是医院履行职责的一个盲点和弱项,尤其是对于“三无病人”,“院前救治”也就成为医院“见死不救”的多发时段。为此,卫生部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这项规定的含义就是“无条件救人”。

事实上,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医院见死不救的警告早有先例。早在2006年7月,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高强就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随后,多地都发文要求医院救人为先。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就规定,若急救医疗机构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然而,不管是“规定”还是“处罚”,“绝不允许”的见死不救还是无奈地多次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生命固然无价,抢救需要成本”。

因此,杜绝见死不救恶行发生,完善制度保障才是治本之策。一是要制定对“三无人员”院前救治的补偿机制。在医院尚属自负盈亏事业单位性质的背景下,除了强调强化医德外,更应解除医院院前救治的后顾之忧,在没有家属担保,肇事者买单缺失的情况下,应有公共财政充当资金后盾;二是明确院前救治出诊的“第一责任”,即谁出诊谁负责,对医疗机构建立见死不救“黑名单”信用制度,可采取警告、通报、降低层级等手段,确保“无条件救人”的规定落到实处;三是严厉打击医务工作者见死不救的渎职行为,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的方式予以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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