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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三期”:需要平等的劳动权利
www.fjsen.com 2011-08-04 07:51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继《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后,再次对怀孕女职工不能被解聘作出法律保护。

有律师指出: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在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会直接在妇女孕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以保护和照顾女职工为由,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艰难维权路

刘静(化名)是一个赢了官司却丢掉工作的女职员。当她发现自己怀孕时,公司派她出差。因有先兆流产的迹象,同时她也没有想好到底要不要孩子,于是向公司请了病假,但并没有向公司说明她怀孕了。

考虑了一段时间以后,刘静决定要这个孩子,她告诉公司自己已经怀孕,此时还有半个月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然而公司不仅没有续延合同,反而将刘静辞退,理由是:刘静拒绝出差,导致投标不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刘静回忆,那次出差是要去投标,但她只是标书的制作者之一,不是决策者也不是领导者。

刘静保留了领导批准她请假及相关证据。但仲裁时还是输了官司。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补发了扣发刘静的工资。这个结果对刘静来说是胜利了,但她生完小孩后就离开了公司。“已经闹僵了,再继续呆下去也没意思了。”

对于女职工维权难的现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律师表示,很多案子中,女职工即便是赢了官司,她们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护。判给女职工的赔偿难以弥补损失,而因为“她们要怀孕、生孩子、照顾孩子,还要再重新找工作,在众多衡量标准下,就不跟公司争了”。

此外,李莹认为女职工的维权难也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有关,“需要法官、仲裁员有性别意识,才会用更宽的视野去看待问题。像刘静这个案子,证据很充分,仲裁员和法官的视角不一样,案件的结果也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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