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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店员“被辞职”如何讨说法
www.fjsen.com 2011-04-07 11:12   来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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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静遇到的这种情况,相信对于不少进城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务工人员来说都深有体会。很多人似乎认为从事简单劳动的打工工作,劳动权益没保障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出现问题只能吃哑巴亏,自认倒霉再换一个工作。

法律是保障全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尤其劳动法律更是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刘静还是属于被特别保护的怀孕期的劳动妇女。法律救济途径自然是有的,按照法律程序刘静应当着手于以下两项诉讼准备工作: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二是寻找保留证据。

如何认定刘静与服装店有劳动关系,通过什么证明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个人,刘静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单位发到她邮箱里的辞退通知、给她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等。通常律师会建议劳动者提供诸如工作胸牌、员工卡、工资单、打卡记录、工资汇款对账单等,显示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实际工作关系的证据。对于一些劳动者个人确实不能取得的证据,还可以在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司法调查申请。

实践中,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明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这里还有两点要提醒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第一,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前置程序,一裁两审,这是劳动案件的特殊之处。重点提示,仲裁庭没有司法调查权,所以在仲裁中不能提出司法调查申请。但当事人即便存在因不能提供关键证据而败诉的风险,也要提起仲裁,以便启动有司法调查权的诉讼程序。第二,作为孕期的劳动妇女要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资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李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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