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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天慧等委员联名建议: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www.fjsen.com 2011-03-08 13:40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政协委员们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幼女的保护十分不利。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媒体曝光的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案件中,嫖宿幼女罪的危害暴露得十分充分。事实上,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本报记者 王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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