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为复婚目的而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再离婚后如何分割?
www.fjsen.com 2011-03-04 08:2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为复婚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可推定为共同财产

“该房在购买时,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在刘立申购经济适用房过程中,王芳以配偶身份提供了未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单位证明,并且王芳分两次支付1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也很快复婚,可以推定王芳支付此房款的目的是为复婚而与刘立共同购买婚房,结合婚内又支付10万元的装修款,可以初步推定王芳和刘立对此经适房享有共同共有权的。”段律师说。

“如果王芳和刘立实在无法生活下去,离婚时,双方应当协商房屋价值及归属,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让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但段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方应尽可能搜集相关证据维权

那么,本案中女方应该如何维权呢?段律师建议,在房产分割时,由于王芳出具证明将使其失去以后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所以在最后分割共同房产时基于公平原则,应将此因素考虑进去,适当多分。

根据本案案情,段律师最后提醒,王芳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尽可能收集其参与经适房的申购、出资的证据、支付装修款的证据;同时收集刘立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的证据。

“这样,在证明自己对此房拥有共有权的前提下,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根据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可以适当多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律师说。(本报记者 蔡双喜)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