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者:避免冲动离婚,给婚姻修复的机会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赞同意见,大多出于更宏观的考虑。尚绍华委员在提交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提案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我认识的年轻人中,有的双方闹矛盾离婚,在婚姻登记部门十几分钟就离完了。” 在她看来,随着“80后”独生子女大量进入婚恋期,冲动型、草率型的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为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简化的离婚程序,让很多一时不合、冲动离婚的夫妻很快办理完离婚手续,是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立法时应该合理吸收审判规则中蕴含的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如果仅仅是单方起诉离婚,可以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从而给当事人以修复感情、修复婚姻的机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曾指出,关于登记离婚制度,有学者认为,其存在以下不足:缺少限制性条款、程序不够科学、完善,个人成本低而公共成本高,这些不足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给冲动离婚留出了非常便捷的路径,给不当谋利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由于绝大多数离婚都是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解决的,冲动型离婚更有可能发生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下。她表示,之前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登记离婚需要经过一个冷静期,曾有过部分地方民政部门也采取过和离婚冷静期类似的做法,给当事人15天时间缓冲,还因此受到了学术界一部分人的批评。但是近年来确实有很多本来不应该离婚的当事人离婚。所以有必要加大对离婚的干预力度。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看来,这次草案之所以在登记离婚过程中设置冷静期,而没有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是因为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诉讼本身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并不像登记离婚那样必须即来即离,办案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离婚当事人,可以有必要的时间冷静思考,因而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的紧迫性、必要性没有在登记离婚程序中明确冷静期那样迫切。 根据腾讯指数监测显示,8月27日至9月1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增设离婚冷静期相关话题全网传播总量约为18.3万。网民观点中,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显著避免因冲动离婚造成的感情破裂、增强家庭责任感”的,占比超过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