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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财产何去何从
www.fjsen.com 2018-09-05 15:58:4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胡美青

婚姻走到尽头,当爱已成往事,感情或许已经消失殆尽,而容易使双方再起纷争的,则大多归结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后,他却没有履行协议

潘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潘女士抚养,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双方共同购买的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另外一套归潘女士所有;家庭持有基金、债权、债务、家庭存款由双方平均分配,为方便分割,上述基金、债权、债务均由李先生管理或者承担,李先生合计支付李女士226万余元,于2011~2014年每年5月30日之前各付清四分之一。

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李先生于2012年3月底前共向潘女士支付54万元,其余款项却一直没有支付。因此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172万余元。

庭审中,李先生主张《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潘女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才被迫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时,李先生主张潘女士教唆孩子不与其见面、阻碍其探视孩子,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探视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潘女士172万余元。

□ 法官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法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予以确认有效。”

当事人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但该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出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情况,当事人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官建议在离婚时,应将财产分割清楚并及时履行完毕,如果财产较多或数额较大且履行期限较长,最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将财产分割情况写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里,在对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时,他隐瞒了共同财产

张女士与薛先生于1990年2月登记结婚。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争吵越来越多,二人于2011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年底,张女士听原来居住小区的邻居说,薛先生前几年买了一套房子,不久前刚刚拿到房产证。张女士去房管局查询并调出了相应资料,原来房子是薛先生于2002年12月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证于2013年8月下发,而薛先生将购房事实隐瞒至今。薛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房屋属于二人共有。

薛先生则坚称,张女士所说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购买该房屋用的是薛先生父母原有平房的拆迁款,而平房是薛先生父母所建,与张女士无关,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薛先生提到的平房确为其父母所建。房屋拆迁时,薛先生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补偿人口包括薛先生和张女士一家,因此基于拆迁取得的拆迁款中应有薛先生与张女士的财产份额。而且,薛先生在拆迁后于2002年12月即用拆迁款中的30万元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从薛先生与张女士在拆迁款中所占财产份额看,此部分购房款应属于薛先生与张女士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该房屋系薛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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