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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首个公安机关办理家暴案件工作规定
www.fjsen.com 2013-11-05 11:31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吴军华 发自莆田 为进一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莆田市公安局近日制定出台了《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提供了依据,这也是福建省首个市级公安机关出台规范办理家暴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为从源头制止家庭暴力,为让妇女第一次就对家暴说“不”。莆田市妇联主席林惠玉表示,今年5月,莆田市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到基层派出所调研反家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反家暴工作,在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下,得以在当年就在全省率先出台该《规定》。

《规定》共分8章30条,规范了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警情处置、询(讯)问要求及公安民警的执法职责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训诫等案件处置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公安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求助时,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家暴行为,对受害人采取有效的救助保护措施,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在询问受害人士,应注意方式方法;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及今后家庭关系协调等因素,区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规定》明文规定,民警在对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调解处理达成协议及其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暴行为,作出训诫处理,由承办民警向加害人发出《家庭暴力训诫报告书》,训诫书还将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加害人经训诫后拒不改正,再次施暴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公安民警在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或处警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会同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做好工作。规定强调,公安民警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求助拒绝、推诿、拖延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惠玉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使制止家庭暴力的“关口”前移,可以第一次就制止家庭暴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还更好地规范了公安民警办理家庭暴力事件时的行为,提高了警察处理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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